湖北文理学院学生课外读书学分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8-03-15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鼓励学生多读书,读好书,根据《襄樊学院学生课外实践与创新活动实施意见》(院政发[2008]88号)、《襄樊学院关于实施隆中诸葛读书工程的意见》(校党文[2010]2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外读书学分实施对象为襄樊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本科生必须取得3个课外读书学分,专科生必须取得2个课外读书学分。

第四条  每学年课外读书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

第五条  学生课外阅读内容主要为文学、社科、科技类经典图书。学生可选读“学校推荐书目”所列书籍,也可自选感兴趣的其他书籍,但每学年必须选读一定数量的“学校推荐书目”所列书籍。

第六条  学生课外阅读采取精读和泛读两种方式。学生每学年精读书籍不少于2部,其中“学校推荐书目”所列书籍不少于1部;学生每年泛读书籍不少于6部,其中“学校推荐书目”所列书籍不少于3部。

第七条  课外阅读的考核方式分为笔试和口试。精读书籍的考核包括笔试和口试,其中笔试是完成不少于2000字的读书心得,成绩占70%;口试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成绩占30%

泛读书籍的考核方式为笔试,要求写出书籍的内容概要、点评或读书札记。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课外读书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班成立由班主任负责、读书活动指导老师和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课外读书考评小组,评定学生的课外读书成绩。

第九条  学生课外读书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由班级课外读书考评小组依据学生的读书数量、质量和平时读书情况综合评定。每学年考评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记1学分。

第十条  各班级考评小组应于每学期第18周前完成对班级学生课外读书成绩的评定工作,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布。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课外读书学分方可毕业。学生在校期间,课外读书成绩作为评优评模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0级学生开始实行。20082009级学生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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