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8-03-15 点击数:
第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自习、实习、考察、劳动、早操锻炼、政治学习及规定参加的会议等都要求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超假者,超假部分按旷课处理。对允许免修的课程,可不计旷课。
第二条 学生上课、实验、政治学习及规定参加的会议,每节课按一学时计算;自习课二节按一学时计算;早操锻炼每天按一学时计算;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考察、劳动课以及平时教学时间,每天按八学时计算;迟到、早退三次按一学时计算。
第三条 学生请假时,必须按批假权限履行手续。请假1-2学时者,由班长批准;两学时以上、三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由系(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第四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写好请假条,经批准签字交给班长后始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事假必须有家长或有关方面证明,病假必须有学院卫生院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五条 学生假期完毕,应向班长报到,办理消假手续。请假条应由班长或学习委员保管。
第六条 对请伪假者,原假期按旷课计算,并给予批评教
育。
第七条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襄樊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课堂考勤必须填写《襄樊学院课堂教学日志》、《襄樊学院班务日志》,由班长或学习委员负责填写。每节课考勤必须由当堂任课教师签字。《襄樊学院课堂教学日志》每周以教学班为单位报各系(院)教学秘书。《襄樊学院班务日志》每周以教学班为单位报辅导员签字。
第九条 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凡弄虚作假者,给予批评教育,本学期内品德考评不得高于合格等次;屡教不改者,将根据《襄樊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迟到、早退、旷课情况时,寝室长、班干部以及辅导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外出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工部(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