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系(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各年级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指导教师)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指导教师)、熟悉情况的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学校所在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7年襄樊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185元/月)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1、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提供的生活供养费低于认定标准上限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特殊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城镇双下岗职工子女;
(5)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做好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前,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在校学生发放《调查表》。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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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安排全校的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
第十四条 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及其它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的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大)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第十六条 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各系(院)应按照学生《申请表》和《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平时要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院)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1)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擅自在公寓中心外租住房屋者;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系(院)应对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建立贫困生资助档案(电子表格每学期报大学生资助中心备存),做好受助贫困生的相关记录,考查资助效果,从而保证我校经济资助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