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建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学校和学生都应当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所在系(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考试以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以百分制或者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必修课、学生选定的专业方向课补考不及格,应当重修。各种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每学年进行一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该课程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依照人才培养方案按学期修读课程、获取学分,考核不合格按学校规定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辅修方案》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不予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而受到纪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或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申请或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兴趣和特长,经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院)考核,确认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转专业须经学生所在系(院)审核同意,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院)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本科6年,专科(高职)5年。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一学年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同期应修课程总学分的五分之三者,给予学业警示。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或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结业的(本科四年,专科三年),结业后在弹性学制年限内(本科3-6年,专科2.5-5年)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达到辅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
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原《襄樊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院政发[2006]8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