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学生是指在校注册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各类学生,包括普通本专科生和脱产并在校内集中学习的成教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学工处、保卫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后勤处、财务处等部门及各系(院)党政负责人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第七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全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学工处、保卫处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学工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并主持学生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保卫处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 系(院)具体负责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要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单位要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系(院)每学期要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持之以恒地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骗、防事故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卫生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实行门卫制度。学校门卫有权要求入校的可疑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门卫应当拒绝其进入。师生员工在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学校时应及时向校保卫处报告,校保卫处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校保卫处应责令其离开学校或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对进入学生公寓(宿舍)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并向校保卫处报告。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九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餐厅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二十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并必须有教师或学校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校的安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襄樊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校学生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学生个人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性伤害后,由保卫处牵头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重大事故后,保卫处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学工部门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事故发生后需及时向校方责任保险公司和公安机关报告,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保卫处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经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依法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系(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工处和保卫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连续2周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由系(院)上报学工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非学校原因造成的学生伤残、死亡,学校不承担责任。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增强学生意外伤害的处理能力,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按照《襄樊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校处理的,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襄樊学院理工学院学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